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,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。
(對于高層建筑,特別是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,人員疏散及消防救援難度大,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,可為消防救援提供條件。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要盡量結合城市消防站建設和規劃布局。當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確有困難時,可設置能保證直升機安全懸停與救援的設施。)
GB50016-2014 7.4.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:
*1 設置在屋頂平臺上時,距離設備機房、電梯機房、水箱間、共用天線等突出物不應小于5m;
*2 建筑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,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于0.90m;
*3 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,并應設置應急照明;
*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;
*5 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航空管理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(有關直升機停機坪和屋頂承重等其他技術要求,見行業標準《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》MH 5013-2008和《軍用永備直升機機場場道工程建設標準》GJB 3502-1998。)